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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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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1)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614 上午 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615 上午 9:00-11:00 地籍调查

        下午 14:00-16:30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区。

二、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工作年限计算日期截止到20141231日。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两科)考试条件:

20021218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的考试,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两科)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能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办法及准考证打印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使用统一报名平台开展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4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办法。网上报名、缴费和准考证打印网址为: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zg.cpta.com.cn/examfront(报名登陆界面)

网上报名时间:2014 2259:00201431117:00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完成所有报名程序并下载《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下称《资格考试报名表》),否则视为未成功报名。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4226日至2014312日期间进行。省辖市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确定,省直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4310日至312日。

2014314日前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人事部门将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014317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全省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汇总后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网上缴费时间:20143209:003 2417:00

(一) 考生报名办法

为提高系统运行效率,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挂接的档案库只包括2012和2013年度报考信息。曾参加过2012或2013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报考人员被视为“老考生”,“ 老考生”不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其他报考人员均被视为“新考生”,须重新审核报名条件。为统一照片标准,所有报考人员的照片全部重新采集。

1、考生网上注册

所有报考人员首先登录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zg.cpta.com.cn/examfront(报名登陆界面),点击“注册”按钮,进入考生注册页面,按照提示阅读并接受网上报名协议和注册须知,认真填写个人注册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请报考人员牢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用于以后报考其他考试使用。

注册成功后,登录服务平台,点击左侧“注册照片维护”栏目,按照要求上传近期(一年内)、免冠、彩色证件照(jpg格式,红底、蓝底或白底,小于100K,占满图片框)。

2考生网上报名

注册成功后,考生登录服务平台,点击左侧“进入网上报名”栏目,选择“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下一步报考省份选择“河南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并接受“报考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进入报考信息填写页面,请考生按照要求进行填写。省直单位的考生在选择“地市”和“审核点”时应选择“省直”(请勿错选为郑州市),省辖市考生应选择相应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考生仍选择原省辖市。

省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在报考人员上传照片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照片审核工作,报考人员应再次登录网上报名服务平台,点击左侧“当前报考状态”查看照片审核是否通过,未通过审核的须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核通过之后,点击“报名信息确认”,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资格审查时使用。报名信息确认之后不得再次修改,请在确认下载打印前认真核查,确保完整、准确。

(二)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时新考生和免试部分科目考生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省辖市考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到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初审;省直管县(市)考生经原单位同意,仍到原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初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初审合格考生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汇总并打印填写《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经省辖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后须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郑东新区金水路与农业路往北200米正光路11号,省政府新综合办公楼D5D503AD525B房间)进行资格终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通过审核考生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省国土资源厅

省直单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条件和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填写打印《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经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初审,合格后自行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郑东新区金水路与农业路往北200米正光路11号,省政府新综合办公楼D5D503AD525B房间)资格审查,最后将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规定时间内将全省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三)缴费办法。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方可进行网上缴费。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按照提示步骤进行网上缴费,缴费须使用银联卡。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发改委文件《关于核定翻译专业、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04563号)的规定,每人每科45元。

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在网上缴费截止十天后的一个月内到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发票(节假日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打印准考证。2014689:0061117:00,网上已缴费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www.cpta.com.cn),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五、教材征订

有关考试用书事宜,请自行与中国农业出版社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2号;邮编:100125;单位:中国农业出版社;联系人:姚佳;联系电话:010-59194907)。

六、注意事项

(一)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把好资格审查关。请各有关部门和考生注意今年的报名程序和缴费方式有变化,请按文件规定办理。

(二)考生在网上提交信息时,不得写繁体字和不规范简体字,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的姓名相同;答题卡和试卷上所填姓名必须与准考证、身份证上姓名相同。

(三)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是省人事考试中心确定考生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和能否缴费的依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核对准确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否则,将影响考生网上缴费。

(四)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做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

(五)报名汇总时,将免试类、非免试类考生分别汇总。

(六)应试人员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函数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七)考生可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gov.cn)查询考试成绩。

(八)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地、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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