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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加强裁审衔接具体意见
更新时间:201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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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加强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近日,省人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从健全裁审衔接机制、加强裁审工作衔接、完善案件处理程序衔接三个方面对进一步推进浙江省裁审衔接工作提出明确意见。在贯彻落实国家裁审衔接意见的基础上,通知将浙江省多年来的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并结合实际,在信息互通互享、平台融合、委托查证等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是以信息化为引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省高院联合开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信息对接平台,实现案件处理信息互通与数据共享。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电子案卷共享,提高案件借阅管理工作效率。

二是以多元化为导向,深化调裁审线上线下融合对接。各地仲裁委员会要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指派调解员、仲裁员参与案件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窗口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大力推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诉前化解工作。探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调解仲裁网络服务平台,对接浙江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

三是以互相监督为手段,提高裁审工作质量。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建立相互提交建议书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省仲裁委员会和省高院联合成立案件评查小组,不定时对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案件处理进行抽查、对比研判,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是以设立巡回法庭为抓手,方便双方及时对话。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在仲裁委员会设立巡回法庭,派出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驻巡回法庭办公。仲裁委员会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巡回法庭与驻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加强沟通交流。

五是以重大疑难案件为重点,形成纠纷化解合力。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案情疑难复杂或存在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主动与辖区人民法院联系,加强信息通报,联动化解纠纷。对前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邀请仲裁员参与调解。

六是以程序无缝衔接为目的,建立委托查证和财产保全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委托查证制度,仲裁委员会对确因案件审理需要而又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委托辖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在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可能有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移交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作出后,应向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委员会应将案件审理相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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