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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下放90所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
更新时间:201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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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印发《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修订出台《江苏省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明确从今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此项改革共涉及全省高职院校90所,专任教师4.73万人。

江苏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聚焦突出问题,提出了不少改革力度大、含金量高的重要举措。一是将能下放的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彻底下放到位。明确从2018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实行“以考代评”系列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具备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依申请下放。二是明确各高职院校自主开展评审、自主颁发证书,经授权自主评审的职称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三是对民办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权下放一视同仁,授权民办高职院校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四是完善高职院校教师评价标准。根据江苏省高职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要求,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专门组织专家修订高职院校教师评价标准。突出师德为先,将师德摆在教师评价的首位,引导广大高职院校教师立德树人。突出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如教授资格需具备近5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担任省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主要成员1项以上等条件。突出专业实践要求,如参评教授资格专业课教师需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等条件。突出教科研业绩要求,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五是允许各高职院校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制定各具特色的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规定的水平要求。六是创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对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职院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七是建立高职院校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各高职院校要从严把关,其研究成果应在全校公开展示。

在下放评审权限的同时,切实加强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监管服务。一是强化事中监管。严格各高职院校评委会评审范围,不得超范围评审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对超范围评审的职称一律无效。严格高职院校评委会评审程序,对高校评审专家库和执委会校外专家有严格的比例要求,不得降低要求,违规设置评审专家库。严格各高职院校评委会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开展评审,不得超岗位和超比例评审。严格各高职院校评委会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公示制度,不得违反流程、暗箱操作。省人社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加强对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随机检查,对发现的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督促高职院校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问题严重的高职院校将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强化事后监管。要求各高职院校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及时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发布。市属高职院校将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备案,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发布。各高职院校于每年底前将评审工作总结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同时要求各承接单位须具备组建评委会的各项条件,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保障评审公平公正,在接受评审权的同时,更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现问题就要问责。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要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三是强化公共服务。各高职院校在组建评审专家库时,可根据自身评审需要,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置的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将各高职院校自主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人员,纳入全省高级职称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统一开展证书查询验证,给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服务。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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