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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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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精神,推进青海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任务落实,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全省国有企业施行新的工资决定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改革后,国有企业工资将由以前同单一的经济效益挂钩改为同国家工资分配宏观政策、企业发展战略及薪酬策略、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一揽子因素综合确定,并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和下降幅度、工资与效益联动指标的选取确定以及特殊情形下企业工资总额增降幅度的调控做出了具体限定。改革后,企业自律机制越充分,政府放权越充分,进一步理顺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监管作出了系统规定。同时,监督检查制度也将更严厉,企业出现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视违规情节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意见》强调,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会关注度高的工作,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每一名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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