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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全面升级 激发创新活力 促进就业增长
更新时间:20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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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了《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上海今年发布实施的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的核心配套政策之一,《通知》对上海相关创业扶持政策作了全新升级,从补社保、补场租、补载体、补首次创业等方面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打造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升级版”。

新一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一大亮点是补短板。弥补了原有政策中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对特定群体、特定对象实施了精准扶持:一是对毕业两年以内的上海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新增了首次创业一次性8000元补贴政策,鼓励创业热情,拓展就业新渠道。二是将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覆盖对象延伸到孵化阶段,新政策规定对于进入上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给予场地费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为创业初期的“小苗”加以悉心呵护。

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对象范围。一是整合了原青年大学生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政策,整合后的社保补贴政策覆盖到了各类创业群体。二是将相关政策进一步覆盖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鼓励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扎根上海。三是将高校创业指导站延伸到中职院校。上海市人社、教育部门共同推动上海40所高校建立了创业指导站,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规定对中职院校的创业指导站给予同等的政策扶持。

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对有关补贴标准或补贴上限作了进一步提高。比如,对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为缓解初创企业用工成本高的难题,将原来每户每年最高2万元的补贴上限,调整为根据带动就业人数每月最多补贴8人,按照当前标准计算年补贴额约6万元,补贴力度大幅提高,同时将补贴标准统一为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此外,对于年度服务成效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创业指导站,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每档比原标准提高5万元。(申仁宝)

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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