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公开遴选首批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通过公开遴选,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按照“严格标准、注重实效、试点先行”的原则,首批在国家长护险试点城市开封市范围内遴选确定1家长期照护师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本次遴选将重点考察机构的专业资质、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确保优中选优,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高质量人才支撑。通过专业化、标准化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切实提升失能人员照护服务质量,推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后续将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调整认定机构布局和数量配置。
二、申请认定的职业范围
本次遴选申请认定的职业为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编码为4-14-01-03,申请级别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三个级别。
三、申请条件
申请备案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河南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资质,且相关资质在有效期内的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长护险护理培训经验。院校拟申请的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相对应专业(包含:家政服务、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保健、健康与社会照护等)应连续招生3年以上。社会培训机构应具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职业培训、评价经历(包含: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培训、评价规模近3年不少于3000人次),申请职业(工种)不超过许可的培训项目、级别不高于许可的培训等级。
(三)具有开展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设备设施应为申报机构自有,对个别大型、贵重的设备设施可租赁。
(四)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与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队伍,专职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含)以上,兼职的应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应具有本职业、相关职业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评价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人,应具有本职业、相关职业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负责评价试题开发、评价方案拟定等工作。
四、遴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应如实填写《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附件2)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设施设备清单(附件3)和队伍建设情况(附件4)。申报材料应确保真实、完整、规范,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时间。申报机构请于2025年6月14日前(含当天)17:00前将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档(文件命名格式:机构全称+长期照护师认定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邮箱(yyfwglc2021@126.com),逾时申报或材料不齐全者视为无效申报。
(三)遴选。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联合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核查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依据《河南省社评组织备案技术评估程序(2024年版)》(豫职评〔2024〕123号)对申报机构进行量化评审,得分最高者,最终拟定为入选机构。
(四)公示。由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遴选出的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备案。由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五、有关要求
申请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应充分认识长期照护服务的重大意义,取得备案资质后,自觉接受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工作指导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监管,积极主动配合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六、联系人及方式
省医保局:邹 博 0371—6969806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刘 冰 0371—69306160
附件:1.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2.河南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3.xxx单位设施设备清单
4.队伍建设情况
2025年6月4日
原文转自:https://hrss.henan.gov.cn/2025/06-05/3166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