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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
更新时间:201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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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河北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河北省从今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6%左右增加,预计将惠及414万退休人员。

此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第13次连续调整,也是在全省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加大、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改革发展任务更加繁重的大环境下,给退休人员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这项工作近期已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养老金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养老金基本发放到位,8月份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养老金调整是自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二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二次同步调整待遇,充分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

河北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严格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

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退职人员增加30元。

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6年12月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5%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省同类人员2016年12月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规范后的统筹项目标准)的2.8%左右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一是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倾斜。年龄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80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分别增加20、30、40元。二是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去年办法倾斜。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四是对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资额达不到146元的补足到146元。(邢杰冉)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

 

原文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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